山东旅游特色村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特色村在旅游资源与项目、旅游环境与设施、旅游接待与就业、旅游管理与服务方面要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在特色村评定时加分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旅游特色村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位(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2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T 17775-200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71-2003 旅游规划通则
GB/T 18972-2003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4308-2003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
GB/T 16766-1997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特色村
具有独特旅游资源,积极开展旅游活动,旅游产品特色明显,旅游收入在村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的行政村。
4 旅游资源与产品
4.1 旅游资源
4.1.1 旅游资源丰富,具有一定的开发价值
4.1.2 旅游资源独特,有一定吸引力
4.2 旅游产品
4.2.1 旅游产品主题鲜明
4.2.2 旅游产品具有一定的民族或地方特色
4.2.3 旅游产品有一定知名度
5 旅游环境与设施
5.1 旅游环境
5.1.1 村容村貌整洁,旅游环境优美
5.1.2 村内建筑、街道与旅游景区及周边区域环境和谐
5.1.3 垃圾废弃物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
5.1.4 河、湖、渠水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1.5 全村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5.1.6 村及旅游景区内无污染源
5.2 旅游设施
5.2.1 村子通电、通水、通邮、通电话
5.2.2 旅游可进入性好
5.2.3 应有旅游停车场所
5.2.4 通往村子的主干线路口有醒目的旅游交通指示牌
5.2.5 村内及旅游景区有规范的旅游标识牌
5.2.6 应有规范经营的农家旅馆3家以上
5.2.7 应有规范经营的农家餐馆3家以上
5.2.8 应有医疗救护服务点,人员、设备齐全
5.2.9 村内应有水冲公厕2处以上,清洁、无异味
6 旅游接待与就业
6.1 年接待游客5000人次以上
6.2 年旅游总收入10万元以上
6.3 旅游从业人员占全村劳动力比例10%以上
7 旅游管理与服务
7.1 旅游管理
7.2 应有村旅游发展计划
7.3 应设立旅游管理机构,并有固定办公场所,对旅游经营实施有效管理
7.4 应有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
7.5 应设有旅游咨询点、旅游投诉点,及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7.6 应有旅游安全制度及安全员,紧急情况能担负救护任务
7.7 社会综合治安良好,2年内无重大事故
7.8 旅游服务
7.8.1 经营户依法经营,无假冒伪劣商品和强卖、欺诈行为
7.8.2 旅游娱乐活动内容健康
7.8.3 应能提供普通话服务
7.8.4 旅游从业人员应着装统一,文明礼貌
7.8.5 村民对旅游发展较为满意,满意率在80%以上
7.8.6 旅游者对旅游服务满意,满意率在80%以上
7.9 应有特色旅游商品
8 加分项目
8.1 有A级旅游景区
8.2 获得旅游发展相关荣誉称号
8.3 获得其他相关荣誉称号
9 评分要求及标准
9.1 评分要求
旅游特色村检查得分最高为440分,另有加分60分,总计为500分。审评得分在400分以上,可确认为有申报“山东省旅游特色村”的资格。
9.2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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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