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验收须知
(一)本标准所称农业旅游示范点是指以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风貌、农民劳动生活场景为主要旅游吸引物,并具有一定示范推广价值的旅游点。
(二)申报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请按此《标准》进行自查和整改,认为达到示范点标准分数的,向所在地农业和旅游部门申报;当地农业和旅游部门同意后,报市级农业和旅游部门初评。市级农业和旅游部门对初评合格的单位进行汇总,并向省农业厅和旅游局申报验收。
(三)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数据,不得造假。如发现有造假问题,一律取消初评和验收资格,两年不得再行申报。
(四)有统计数据的检查项目,一般以上一年实绩为准。如申报单位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时间不满一年但已满上半年或下半年,则以本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实绩为准,以达到《标准》规定的年度指标的一半分数比照计分。
(五) 林、牧、渔业旅游点,比照农业旅游点的标准检查计分。
(六) 有*号的检查项目,如存在差距,可以适当扣分。
(七) 本《标准》检查得分最高为1000分,另有加分项目最高为50分。农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600分(含)以上,方具有被评定为“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资格。
(八) 对欠发达地区采取扶持发展的特殊政策,农业旅游点合计得分在550分(含)以上,即具有被评定为“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资格。
(九)关于部分检查项目指标解释的说明:
1.示范点的接待人数: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示范点所接待的所有参观人数的总和;
2.示范点的旅游收入:是指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示范点通过提供“行、游、住、食、购、娱”等旅游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
3.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是指通过示范点兴办旅游业而在区内、外增加的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有相对固定收入的人数;
4.本单位因兴办旅游业而增加的纳税额:包括实际缴纳的税额和依据国家政策而减免的纳税额;
5.示范点内“已形成的参观点数量”:是指示范点区域内能够自成一体、具有独特观赏性的参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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