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强乡镇的组织领导与保障机制、旅游经营与旅游就业、旅游资源与旅游产品、旅游设施与旅游环境、旅游管理与旅游服务以及旅游强乡镇评定的附加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旅游强乡镇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位(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2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T16766-1997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GB/T17775-200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8971-2003 旅游规划通则
GB/T18972-2003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GB/T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4308—2003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强乡镇
在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在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管理、旅游经营、旅游规划等方面具有突出特点,旅游收入在乡镇经济中的位置突出的乡镇。
4 组织领导与保障机制
4.1 组织领导
4.1.1 政府应每年对发展旅游业进行专题部署
4.1.2 政府应建立旅游协调议事机制
4.2 政府应有专职旅游管理人员
4.3 旅游规划
4.3.1 应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有一定前瞻性,切实可行
4.3.2 应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符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较强
4.4 应建立旅游统计制度
4.5 财政应设立旅游专项资金或投入
4.6 应与周边区域进行旅游合作
4.7 旅游宣传促销
4.7.1 应确立明确的旅游形象定位和宣传主题
4.7.2 应设立旅游促销专项经费
4.7.3 应参加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
4.7.4 应制作旅游宣传品
5 旅游经营与旅游就业
5.1 年接待国内外旅游者5万人次以上
5.2 年旅游总收入300万以上
5.3 应有旅游经营主体
5.4 旅游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6 旅游资源与旅游产品
6.1 应有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
6.2 应有A级旅游景区
6.3 应有国家、省工农业旅游、生态、休闲渔业旅游示范点
6.4 应有农家乐、渔家乐、红色旅游、修学旅游等专项旅游产品
6.5 应有专门展示民俗、生产、生活的场地与活动
6.6 应有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
6.7 应有编排科学内容丰富的旅游线路
6.8 游客逗留时间应在6小时以上
7 旅游设施与旅游环境
7.1 基础设施
7.1.1 自来水普及率均达到90%,且卫生安全
7.1.2 电普及率达到100%,且安全节能
7.1.3 设有邮政、通信营业网点,村村通邮、通电话、通互联网
7.1.4 主干线通往乡镇、主要景区有二级以上等级公路
7.1.5 主干线通往乡镇的路口、旅游住宿餐饮、购物场所设有醒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信息图形符号
7.1.6 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及时,统一处理
7.1.7 公厕布点合理,管理规范,干净卫生
7.2 服务设施
7.2.1 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特色的餐馆
7.2.2 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住宿条件的旅馆
7.3 旅游环境规划科学,环境良好
8 旅游管理与旅游服务
8.1 市场管理
8.1.1 应有旅游市场管理和旅游质量监管人员
8.1.2 应建立相关方面协调配合的市场综合治理机制
8.1.3 对乡村旅游经营点应有管理措施
8.2 旅游市场管理有效,秩序良好
8.3 旅游安全
8.3.1 应有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机制
8.3.2 应有旅游安全规章制度
8.3.3 有应急救援机构及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8.3.4 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8.4 市场秩序
8.4.1 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有效发挥作用
8.4.2 旅游景区应对各种经营户实行统一管理
8.4.3 经营户依法经营,无假冒伪劣商品和强卖、欺诈行为
8.4.4 旅游娱乐活动内容健康
8.5 旅游服务
8.5.1 旅游服务制度健全,各环节协调有序
8.5.2 应有游客中心,能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及帮助,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8.5.3 应提供普通话服务,讲解内容规范
8.6 游客满意度应在80%以上
8.7 当地居民对旅游发展满意度应在80%以上
9 加分项目
9.1 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受到表彰奖励
9.2 获得旅游发展相关荣誉称号
9.3 获得其他相关荣誉称号
10 评分要求及标准
10.1 评分要求
旅游强乡镇标准最高得分为900分,另有加分100分,总计为1000分。审评得分在800分以上,可确认为有申报“山东省旅游强乡镇”的资格。
10.2 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