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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试行)

时间:2012/7/20 11:12:52  
    一、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旅行社经营服务,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广大游客合法权益,打造我市旅游品牌形象,根据《旅行社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我市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全市范围内的旅行社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者(以下统称为“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可按照本制度第三条之规定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
  三、对于直接到市旅游局举报的,根据经查实的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员违规旅行社罚金的50%作为奖励。对举报到省旅游局的属于我市旅游企业违法行为的,在省旅游局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市旅游局给予举报人员同样金额的奖励。
四、本制度所指的举报人是指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旅游质监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公民和组织(单位),但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等对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不予奖励。
  五、奖励举报的条件
  (一)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违规事实清楚,举报人所直接掌握的与违法违规事实相关的现场物证、书证充分、完整、有效,并可协助旅游质监执法机关现场查办,举报人举报的情报与经查办后确认的违法违规事实相符;
  (二)举报人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其所举报的情报与经查办后确认的违法违规事实相符;
  (三)举报人尚未对相关违法违规事实进行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向旅游质监执法机关提供查办线索,但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其举报情报与经查办后确认的违法违规事实相符;
  (四)举报人提供其他有关违反违规行为的有效线索或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六、举报者能直接向旅游质监执法机关提供现场物证、书证,且举报情报与查办后确认的违法违规事实完全相符,可获得相应举报的最高数额奖金。实行严格的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旅游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向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披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举报受理单位:日照市旅游监察大队;举报受理电话:0633—8816276;来访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88号市旅游局917房间。
  八、本制度由日照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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