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LB/T 051-2016)行业标准
时间:2016/1/8 16:16:56 来源:国家旅游局网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康养旅游基地建设的必备条件、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康养旅游基地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3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3部分:客运与货运
GB/T 10001.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GB/T 10001.5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5部分:购物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26354 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LB/T012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LB/T021 旅游企业信息化服务指南
LB/T034 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
LB/T047-2015 旅游休闲示范城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康养旅游 health and wellness tourism
指通过养颜健体、营养膳食、修心养性、关爱环境等各种手段,使人在身体、心智和精神上都达到自然和谐的优良状态的各种旅游活动的总和。
3.2
康养旅游核心区 core area of health and wellness tourism
指一个或者几个特色明显的、有一定规模和体量的康养旅游实体组成的区域。
3.3
康养旅游依托区 supporting area of health and wellness tourism
指康养旅游核心区所在的具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中心县或城市建成区。依托区应具有旅游功能要素和主要吸引物,是实现健康、养生、旅游等产业融合的实验区域,也是核心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的支撑区域。
4 必备条件
4.1 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应包括康养旅游核心区和康养旅游依托区两个区域。康养基地应有明确的行政边界,授予对象为县级行政区域或城市建成区。
4.2 康养旅游核心区和康养旅游依托区间应有较强的功能联系,康养旅游核心区具备独特的康养旅游资源优势,而康养旅游依托区能为核心区提供产业联动平台,并在公共休闲、信息咨询、旅游安全、休闲教育等公共服务体系上给予有力保障。
4.3 康养旅游核心区或其主要实体应具备国家级及以上荣誉。
5 基本要求
5.1 环境
5.1.1 近三年空气质量呈持续改善趋势。
5.1.2 建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按GB 18918规定的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排放。
5.1.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85%,并符合GB 16889或GB 18485的要求。
5.2 旅游经济水平
5.2.1 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应确立旅游业为区域服务业的龙头产业和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
5.2.2 康养旅游示范基地接待国内外旅游者人次应具有一定规模。
5.3 无障碍设施
5.3.1 核心区内应充分考虑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需求,提供无障碍服务。无障碍设施符合GB 50763-2012第3项的要求。
5.3.2 无障碍设施符号应符合GB/T 10001.9的规定。
5.4 产业联动与融合
5.4.1 应形成康养旅游业态与观光、度假、体育旅游、研修旅游等旅游业态的产业联动。
5.4.2 应与本地相关产业如医疗业、绿色有机农业、养老产业等融合发展。
5.4.3 应有一定数量的中小型康养服务零售店,如瑜伽、按摩、SPA、茶道等。
5.4.4 应培育出有当地特色的养生用品和保健品。
5.5 旅游服务管理
5.5.1 应把康养旅游列入专项旅游规划中。
5.5.2 应有专门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及康养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5.5.3 应定期对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康养知识和技能,并提供相应的培训经费保障。
5.5.4 应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渠道通畅、处理及时。
5.5.5 应与专业机构有密切合作,并能展开康养旅游的科学研究和评估。
6 康养旅游核心区基本要求
6.1 资源与环境
6.1.1 申报前一年度,GB 3095和HJ 633规定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年达标天数比例应≥55%。
6.1.2 地表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838规定的Ⅲ类以上标准,视野范围内地表无黑臭或其他异色异味水体。
6.1.3 声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096规定的1类标准,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区域的环境噪声≤0类限值。
6.1.4 土壤环境应达到GB 15618规定的二级标准。
6.1.5 末端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设施不应设在核心区内。
6.1.6 当地应拥有与养生相关的、独特的自然或人文资源,并享有一定知名度。
6.2 产品和服务
6.2.1 应具有与养生资源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并达到一定规模。可利用自然资源中的空气、水、磁场、植物或综合生态环境要素等来设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温泉、SPA、森林浴、药膳、茶道等,以达到康养目的;或可利用人文资源,即人类在经验、方法和技能方面的总结来设计产品,如中医理疗、冥想、瑜伽、禅修、武术等,以达到康养目的。
6.2.2 应拥有主题明确、特色鲜明的康养旅游产品。
6.2.3 应拥有数量充足、档次合理的康养住宿设施。
6.2.4 应拥有数量充足、档次合理的康养餐饮设施。
宜同时提供标准化和个性化、长中短期相结合的康养服务系列产品,满足不同游客的差异化需求。
6.3 服务质量
6.3.1 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生态,并体现养生文化。
6.3.2 提供康养旅游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6.3.3 开展康养旅游活动的实体在设备、技术制度、专业知识和服务等方面应具有专业保障。
6.3.4 应制定保障康养旅游产品质量的安全、从业人员、资源、风险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
7 康养旅游依托区基本要求
7.1 旅游接待设施与服务
7.1.1 旅游住宿设施与服务
7.1.1.1 应有数量充足、不同档次、不同类型、地理位置合理的接待设施。
7.1.1.2 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能提供康养服务的住宿设施。
7.1.2 旅游餐饮设施与服务
7.1.2.1 应有数量充足、不同档次、不同类型、地理位置合理的餐饮设施。
7.1.2.2 应具有符合康养理念的特色餐饮,能提供具有当地特色的绿色、有机膳食。
7.1.2.3 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保鲜等有关法规和标准,就餐环境应整洁。
7.1.2.4 餐饮场所卫生条件应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
7.1.2.5 饮食业油烟排放应达到GB 18483规定的要求。
7.1.3 购物设施与服务
7.1.3.1 应设立专门的旅游购物场所。
7.1.3.2 可销售特色化、系列化、品牌化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和当地特产,包括康养类旅游商品。
7.2 公共服务
7.2.1 旅游交通服务
7.2.1.1 依托区应对外交通便捷,可进入性较好。
7.2.1.2 依托区内部的交通网络应较为发达。
7.2.1.3 依托区内各景点之间的交通应较为便捷。
7.2.1.4 依托区内部应有较为完善的慢行交通系统。
7.2.1.5 各景点应提供较为充足的停车场。
7.2.2 公共休闲服务
7.2.2.1 应提供体系完善的公共休闲空间和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符合LB/T 047-2015中4.3.3的规定。
7.2.2.2 公园数量和布局应充分考虑其规模与密度的配合,并提供配套的休息设施。
宜拥有文化类或体育类公共娱乐场所,并免费向游客及公众开放。
7.2.3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7.2.3.1 应形成不同渠道的信息咨询服务平台,提供现场信息咨询、电话信息咨询和网络信息咨询服务。
7.2.3.2 应提供康养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推荐信息,以及安全风险信息。
7.2.3.3 咨询服务中心
7.2.3.3.1 应设立数量充足、不同档次、地理位置合理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或服务点,相关服务应符合GB/T 26354的规定和要求。
7.2.3.3.2 应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服务,兼具受理游客投诉的功能。
7.2.3.4智慧服务系统
7.2.3.4.1 应设有运营稳定、可实时查询的旅游公共信息网站或手机APP下载客户端服务,并提供二维码扫描服务。
7.2.3.4.2 区内主要旅游景点、旅游街区、游客服务中心、交通站场均应覆盖无线4G网络或宽带网络。
7.2.3.4.3 旅游信息化服务应达到LB/T 021的标准。
7.2.4 旅游导向标识服务
7.2.4.1 在主要特色街区、旅游集散中心、知名餐饮场所、住宿场所、主要购物娱乐场所等应设置导向标识。
7.2.4.2 旅游公共信息导向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0001.3、GB/T 10001.4和GB/T 10001.5的规定。
7.2.4.3 各类导向系统设计应符合LB/T 012-2011的规定。
7.2.5 旅游安全健康保障服务
7.2.5.1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安全控制和海内外游客应急救治体系等。
7.2.5.2 应设有卫生院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并具备急救应急响应条件。应在交通枢纽、旅游活动场所等游客相对密集地方,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与医疗救护点,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7.2.5.3 应对区域内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健康知识和救护技能培训,建立具有一定健康护理知识并受过培训的志愿者服务机构。
7.2.5.4 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各景区的游客容量核定应符合LB/T 034的要求,并应在容量控制的基础上制定旺季游客疏导预案。
7.2.6 旅游便民惠民服务
7.2.6.1 应建立覆盖旅游活动全过程的通信、邮政、金融、环卫等便民服务设施。
7.2.6.2 应出台针对特殊人群如残障人士、老年人、青少年等的旅游优惠政策。
7.2.6.3 应免费开放一部分旅游资源和休憩环境。
7.2.7 教育宣传
7.2.7.1 应多渠道地开展本区域旅游休闲及康养旅游形象宣传。
7.2.7.2 应提供休闲及康养旅游相关知识的科普服务。
7.2.7.3 应具备健康教育服务设施。
7.2.8 旅游厕所和环境卫生
7.2.8.1 旅游厕所应数量充足、卫生文明、干净无味、实用免费、有效管理,符合GB/T 18973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7.2.8.2 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休闲步行区等游客密集区域的厕所应符合GB/T 18973的规定和要求。
7.2.8.3 旅游高峰期应配有流动备用厕所,社会单位厕所能向公众开放。
7.2.8.4 主要景区或旅游活动相对密集的场所应环境整洁。
7.2.8.5 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垃圾箱(桶)、垃圾清运工具等,并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破损、不外溢,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随意抛撒、倾倒和焚烧现象。
7.2.8.6 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条件应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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